2009年5月9日星期六

新增扣物条款:城管扣物需“走鬼”签名

今后城管查扣物品可能会受到更严格的约束。昨日提交审议的《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(草案)》(以下简称《草案》)规定,查扣物品要经当事人签名。原《草案》赋予城管的“停水停电”等权力,其适用范围本次亦被严格限制。有关负责人表示,这是为了“防止出现权力滥用”。

 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副主任许决华介绍了对原《草案》的修改情况。他表示,城管查扣物品,尤其是对“乱摆卖”的处理,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。因此,“应当对这一行为的程序作出严格、明确的规定”。


  对于查扣的物品,有专家认为,这“涉及财产所有权,应当进行严格规范”。因此,《草案》亦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。


  另外,原《草案》规定,对违法施工可进行停水、停电的强制措施。在征求意见过程中,有意见认为,“停水停电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强制措施,应当严格限制适用范围和实施程序”。因此,《草案》将“建设工程违法施工”修改为“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的”,并在实施该措施前增加了“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会审批准”的前提。


  相关条例提交审议,城管“停水停电”等权力受严格限制。


  新增扣物条款:


  查封、扣押工具、物品,应当场制作清单,记明名称、种类、规格、数量和完好程度等,由城管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。


  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签名、盖章的,应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。


  无见证人或见证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,应当由两个以上城管人员注明情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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